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张晓霞发布时间:2026-09-02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2020年第47号令)、《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22〕21号)、《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6号文)、《关于全面加强高校基建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省属高校和厅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置审查内控管理办法》(湘教发〔2025〕15号文)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以各类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饰、修缮,以及水电气改造、道路修建、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全过程、全覆盖、分类管理原则。审计部门根据项目金额、性质及风险程度,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既突出关键环节,又确保应审尽审、不留盲区。

 

第四条 凡列入学校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制度。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对未经审计的结算事项不予支付。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参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遗漏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前期立项审计:审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单体建筑项目建设方案等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与设备的可靠性,规划审批手续及资金落实情况;审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立项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审查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信息传递的真实和完整性;检查设计变更及施工新增风险预案、合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勘查设计阶段审计:审查设计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及招标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及资质匹配性;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审查勘查、设计任务书编制是否全面,与可研批复是否一致,是否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产地或者供应商;审查设计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立项范围内。

(四)预算造价审计:审查编制人员资质、编制深度及质量;审查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审查变更工程量、取费标准、设备材料用量、利润税金等计算的合规合理性。

(五)招标采购审计:审查招标前期审批手续、招标范围及方式的合规性、代理机构资质、评标办法的合理性、异议处理的得当性;审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情况;审查采购流程规范性及结果公正性;审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达到标准。

(六)施工管理审计:审查进度计划编制与执行、变更审批程序、质量事故处理方案、验收程序合规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概算控制情况、进度款支付合规性等。

(七)竣工结算审计: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定额套用的合理性、费用计取的正确性、签证手续的完备性。

(八)竣工决算审计: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待摊投资归集分摊、各类交付资产计价结转,核实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清理,对比概算、结算、账面投资差异,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资产核算规范。

(九)财务审计:核查资金筹集与到位情况、支付审批程序规范性、合同履行情况、竣工决算的真实性、资产交付验收规范性、质保金预留合规性等。

(十)绩效审计:评价建设项目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方面的绩效表现。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审计内容进行合理侧重或合并实施,但不得遗漏法定审计事项。对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但应当保留必要的审计记录和结论。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审计管理,具体标准如下:

预算金额

审计内容

主要方式

20万元以下(不含)

预算造价审计+工程管理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以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

前期立项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招标采购审计+预算造价审计+招标采购审计+施工管理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对于复杂程度较大或影响较广的项目可要求进行复审(按会议要求委托开展结算复审)

400万元(含)以上

 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必须进行结算复审。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核对资料真实性、工程量、施工内容、合同执行情况等;初审合格后再报送审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400万元(含)以上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20万元—400万元复杂维修改造项目,结合项目风险、复杂程度按需开展阶段性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应当覆盖立项、招标、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各关键环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送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

(二)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正;委托审计项目由受托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书,经征求意见后出具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审计程序:

(一)对达到招标额度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文件,由项目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并送审;

(二)审计部门在评审流程中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三)项目管理部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按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对达到招标额度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文件,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并送审;

(二)审计部门在评审流程中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三)项目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并按审计意见完善合同文件后,依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计程序:

(一)严控项目变更。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签证的,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原则上新建项目的变更量(变更签证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维修改造项目的变更量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单项金额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变更签证,必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查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再实施;单项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签证,必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查后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再实施。

(二)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要实行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三方联审”,单项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专家论证,要建立工程变更审批台账,详细记录变更原因、内容、金额等信息。

(三)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管道安装、隐蔽工程及其他重要现场鉴证,由项目管理部门在覆盖前组织验收和测量,办好鉴证手续,并在覆盖前通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进行核实核查。

(四)抽查发现工程量存在多计现象的,审计部门应当将抽查结果和相关责任人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审计部门应当报告学校。同时,对本项目其他同类工程量签证按比例进行扣减;

(四)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现场鉴证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作为结算审计依据。逾期报送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程序:

(一)单项材料价格不足5万元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由审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

(二)单项材料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项目管理部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材料价格和供应商;

2. 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定价,办理签证手续,并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材料及设备价格进行抽查;

3. 抽查发现材料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审计部门应当将抽查结果和相关责任人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审计部门应当报告学校,并对本项目其他同类材料价格按比例进行扣减;

4. 项目管理部门完成各类材料签价后,应报送审计部门,作为结算审计依据。逾期报送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审计: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管线工程等须做隐蔽工程验收的,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当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派员参与验收;

(二)审计部门指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的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意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审计部门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审计: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提交合同支付节点工程支付申请,由监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核意见,经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审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务部门依据审计审核结果办理支付手续。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三)实行学校内部招标或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甲方供应材料等)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审计:

(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当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二)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审查索赔证据的真实性、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积极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处理索赔事件。未经审计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不得办理索赔款项支付;

(三)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反索赔建议;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监理部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计部门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连同施工单位填写的《审计承诺书》收集、整理备查,同时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部门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由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可共同到省、市定额站咨询解决;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工作程序,对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意见进行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送达相关部门;

(五)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审计方式与委托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可采取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审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委托审计方式的,由审计部门负责遴选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受托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受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审计准则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采用委托审计方式的项目,审计部门可组织结算复审:

(一)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 的建设项目,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要求可委托进行结算复审。

(二)竣工结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结算复审。

初审结果与复审结果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误差率超过3%的,审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第五章 资料要求与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文档:

 

(一)招标控制价(预算)审核提交资料:

1. 评审流程表;

2. 项目批准表或项目批准会议文件;

3. 地质勘探报告(如有);

4.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纸质版(如有);

5. 工程预算书及电子版;

6. 施工图纸及电子版。

 

(二)竣工结算审核提交资料:

1. 评审流程表;

2. 项目批准表或项目批准会议文件;

3. 地质勘探报告(如有);

4.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纸质版(如有)、投标文件;

5. 合同协议书;

6. 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送审金额,新建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维修改造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7.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联系单、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施工图片、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材料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

8. 竣工图纸及电子版。

9. 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

10.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项目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文档。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资料,对施工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完成审计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项目管理部门,并对合同、签证等重要资料和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压实初审主体责任,完成工程量、现场签证、结算资料真实性审核;按照项目送审分档要求报送当年付款项目结算资料:单项结算金额20 万元及以下项目,须在每年12月5日前完成内部初审后报送审计部门;20万—400万元(不含400万元)项目,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送审;4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务必先行完成全面初审工作,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初审确认后的全套结算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核。所有项目须在规定节点前提交资料,确保年度预算落地执行;未按对应时限完成初审并提交送审资料的项目,由审计部门顺延至下一年度统筹安排审计,由此造成财政资金无法按期支付、预算执行滞后等后果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同期受理送审项目数量较多时,审计部门以送审资料完备齐全为前提,按照项目报送先后次序分批次开展审核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审计办理时限相应予以合理顺延,并建立项目审核台账,有序推进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与审计部门审定金额的误差应当控制在10%以内。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减(该条款须写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一)单个项目施工单位送审金额误差率在10%至15%(含15%) 以内的部分,扣除该区间误差金额的5%;

(二)送审金额误差率在15%至20%(含20%) 以内的部分,扣除该区间误差金额的7.5%;

(三)送审金额误差率超过20% 及以上的部分,扣除该区间误差金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后续工作。因被审计对象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审计部门同时通知学校财务处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度的财务资金计划。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部门发现的建设项目问题应当及时、同步整改。对未整改到位的,审计部门应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奖惩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等行为的,审计部门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退回资料不予审核、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有权退回整改或者不予审核:

(一)未经学校立项审批的项目;

(二)送交审计部门审核前未经审计部门预算审核的总价包干项目,且工程造价不合理或工程内容不明确的;

(三)未通知相关参与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签字的;

(四)送交结算资料不齐全,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的;

(五)存在恐吓、威胁、欺瞒、贿赂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机构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有权上报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清单,视情节限制其参与学校建设项目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和合同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秩序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一)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学校损失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审计部门有权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