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张晓霞发布时间:2026-09-02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推动校内各单位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切实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提升教育资金使用绩效,完善学校治理体系、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助力学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全体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学校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一次内部审计工作、确定下年度内部审计重点工作计划,以及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对主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聘请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保证有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学校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依法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专项建设资金等)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支出;

(十一)有关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对学校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学校决策有用的重点难点问题,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组织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二)各类经济合同;

(三)采购价格,遵循«审计询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参加学校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参加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研究的其他经济事项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反贪污浪费,侵占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专案审计。

第二十一条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委托进行的审计事项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审计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监督、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计中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成立审计组。组员不低于两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编制审计任务书,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根据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应于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进点组织审计工作当天,应召开进点会议,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承诺书。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复核小组复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经审计处处长审定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复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并上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或党委会审议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批复意见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个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校长或主管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个人或审计部门对学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或党委会提请复审。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  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