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
(2025-2029 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25-2029年)(以下简称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教发〔2020〕3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期“双高计划”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行业企业支持和学校自筹四部分,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施管理。资金使用中强化制度约束,规范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好项目台账管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实现支出绩效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第二期“双高计划”在学校“双高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是学校第二期“双高计划”建设统筹机构,对资金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的总体规划。
2.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议资金的分配、动态调整等重大事项。
3.负责审议年度建设任务经费预算方案。
4.负责审议年度建设任务经费执行、支出决算及财务报告。
第四条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专项工作组设在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专项工作组组长,负责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协调落实专项资金按时归集管理。
2.负责设立资金专户,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负责资金的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协同编制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方案。
5.负责资金预算核定,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计划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6.配合制定和修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7.负责对资金执行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协助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产教融合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负责第二期“双高计划”中行业企业支持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落实行业企业支持资金按时归集管理。
2.负责行业企业支持资金的预算核定。
3.协助资金专项工作组对行业企业支持资金执行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一级统筹、二级负责、三级执行”的原则,年度预算统一按二级任务下达。重点任务工作组统筹协调资金的使用、支出与调整,严格把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按计划及时向资金专项工作组和领导小组报送执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建设目标,保障年度建设任务高效有序推进。
第七条 审计处发挥监督职能,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及时纠正存在的执行偏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九条 第二期“双高计划”年度建设任务经领导小组审议后,项目办牵头组织重点任务工作组、专业群工作组和资金专项工作组共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预算应编制到三级建设任务。每年第三季度启动资金预算编制工作,遵循“三审三校”的原则,于12月31日之前完成资金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应符合目标的相关性及经济的合理性。年度预算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任务实施期间,任务执行部门因客观原因造成执行进度缓慢且影响经费支出,该任务所归属的重点任务工作组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任务和预算的调整,范围仅限其所下辖各级任务之间,调整后的任务及预算变更需通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建设任务如存在跨年度实施的情况,项目预算分年度编制;建设任务如已分解为多个并列子任务,则子任务预算由其负责部门编制,再交由重点任务工作组汇总。
第十一条 建设任务资金预算由资金专项工作组和办公室归档并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重点任务工作组应高度重视和确保资金预算的执行进度,及时按计划统筹报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专项工作组负责将资金预算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点任务工作组进行台账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方案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以及学校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支撑性建设任务。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为:经手人、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二级任务责任部门负责人、重点任务工作组负责人、专业群工作组负责人、资金专项工作组负责人、重点任务工作组的分管校领导(3万元及以上)、分管第二期“双高计划”的校领导(3万元及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3万元及以上)、校长(200万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 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经费、实训场地经费、服务经费、培训经费、人员经费、劳务经费、差旅经费、研究经费、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学术交流经费、国际合作经费等,各项经费的支出标准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备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建设所需的实训、实习等设备购置、设备维修、设备升级改造、设备租赁、设备搬运等相关费用。
(二)实训场地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建设所需的实训场地的维修、改造、环境建设,以及相关耗材购买等相关费用。
(三)服务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建设中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或专业、课程资源建设,以及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所需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跟踪服务、拍摄、视频和动画资源制作、虚拟仿真资源建设,以及信息化平台搭建和维护等相关费用。
(四)培训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建设中提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能力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实训费、师资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所需的设备、耗材采购、场地租赁等相关费用。
(五)人员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高层次人才引进,“院士工作站”“中车科学家工作站”“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运行所产生的费用。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六)劳务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人群的费用,包括聘请校外专家的咨询费、讲座费、课时费等。
(七)差旅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调研、交流、会议等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
(八)研究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科研、教研、思政研究等课题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专用软件购买、图书购买、文献检索、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相关费用。
(十)学术交流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学术交流活动所产生的会议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场地布置费、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包括聘请校外专家的交通和食宿等相关费用。
(十一)国际合作经费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人员出国及赴境外培训、学习及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外国专家来华及境外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其他国(境)外合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第二期“双高计划”任务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支出中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需依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第二期“双高计划”项目建设结束后,资金专项工作组需及时组织项目决算工作,包括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等。其中预算执行情况由重点任务工作组统筹负责填报。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资金执行绩效以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为依据,将绩效目标的落实与建设任务的开展、预算执行相结合,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施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有关绩效管理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学校有关考核挂钩,同时也将与项目申报及资金安排挂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务建设牵头与执行部门应主动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财政金被上级部门收回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中如发现有挪用、挤占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第二期“双高计划”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督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25-2029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铁院综〔2025〕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