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下发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
规章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规章制度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2.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3.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4.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理办法(试行)
5.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6.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7.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10日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完成招标并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基建处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意见修改方案。
第四条 图纸会审管理
(一)图纸会审的目的。图纸会审是指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设计交底前对图纸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审查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情况并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活动。通过图纸会审可以使各参建单位熟悉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特点及难点,找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拟定解决方案,从而将因设计缺陷而存在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
1、施工图纸预审。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预审,整理出图纸问题清单,同时做好召开图纸会审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2、基建处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召开图纸会审会议,对图纸预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研究,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参会单位代表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形成正式文本。其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也是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图纸会审牵涉到工程量变更的处理。因图纸会审涉及到图纸修改带来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属于工程设计变更,按《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图纸会审后,如设计变更较多,基建处应督促各工程承建单位对整体工程造价做全面的复核,基建处和审计部门作进一步的确认。
第五条 设计交底管理
基建处组织设计交底会,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会议由设计单位交待建筑物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要求等,并对特殊结构,就材料、工艺和技术提出要求和说明等,最后形成会议纪要进行存档管理。
第六条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管理
(一)工程开工条件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核通过;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规范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基建处应检查并落实开工所需的条件及相关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后准许开工。
第七条 基建处应审核项目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分专业的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通病的治理方案),确保方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现场实际。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 基建处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责任
(一)协调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充分调动并发挥各方积极性。
(二)按投标和合同要求,检查各参建单位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是否称职,对影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向其公司领导反映,必要时应提出予以调整。
(三)参与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全面了解掌握工程质量情况。
(四)参加定期召开工地例会: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处理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4、对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各方会签后备查。
第九条 关于对施工物资的质量管理与价格的确认
(一)对施工物资(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按下述要求进行管理:
1、施工物资的采购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提出的规格、型号和等级等要求;
2、施工物资的进场必须要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按国家对相关材料的管理与检验规范进行复检。必要的项目在施工完成后还需通过其他的专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投入施工或进一步安装;
3、施工物资的合格证、试(检)验报告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的所有内容,并说明原件的存放单位,还应有抄件人或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红章),同时按有关要求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二)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物资的质量管理。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三)包干价外的材料的结算价格,基建处会同审计部门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第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制度
(一)对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其他分项工程隐蔽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隐蔽后将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查,故未经隐蔽验报或验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地勘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标准、施工物资的出厂合格证明(根据复检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评记录进行;
3、基建处应派相关人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有需要应拍摄影像资料存档;
4、对隐蔽工程检验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报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基建处应拒绝签认并严禁隐蔽,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对影响工程质量关键工序的检查和验收
1、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工序,应由基建处审核通过;
2、基建处要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的指导和监督,关键工序完成后,基建处必须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方准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对检验不合格的关键工序,需整改后重新报检验,未通过检验前都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本办法所提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与验收的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以工程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为依据;
3、基建处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标准、规范的质量记录
1、工程质量记录包括交工质量记录、过程控制的检验记录(如自检记录)、不合格工程或工序的返工及处理记录和施工中的质量活动记录等;
2、基建处定期检查工程质量记录,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完整,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3、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审核交工质量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会议。基建处听取监理、设计等单位对现场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质量会议形成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发至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便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二)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基建处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
(三)基建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方案论证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四)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基建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对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学校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 学校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或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学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的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基本建设管理与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同时,学校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学校监察审计处要做好预算清单、施工承包等相关合同的审核、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等工作。为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需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基建处予以配合。基建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投资控制额度进行造价控制。
第六条 依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严格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在投资概算金额内,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七条 在初步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计划投资总额和工程项目投资目标进行专业设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有效控制投资可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基建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根据限额要求和投资目标进行动态跟踪,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
第八条 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基建处和设计单位需重视对相关建筑的调研工作,对设备、材料的选型和新工艺、新技术的选用,要充分体现实用、节能、经济、环保和维护使用便利的原则。基建处同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设计方案进行相应的技术经济论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优化设计、节省投资,使得项目设计充分体现建筑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九条 基建处在设计阶段应主动征求使用单位、部门对设计方案、功能布局等的意见,充分听取使用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进行书面回复和确认,在合理性、经济性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条 基建处应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的特点,对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合理性、适用性、经济性进行审核,保证出图质量。对于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的项目,可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对图纸进行会审,查找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设计内容要详实具体,以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施工单位窝工、返工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将审查审批意见在施工招标前逐一予以落实,减少在施工中进行的较大调整和修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完成后,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投资概算。
第三章 招标阶段
第十三条 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必须经过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加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基建处应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内容和给定的工程数量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确保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第十五条 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作为控制造价的纲领性文件。招标文件逐条明确承包方式、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方法、风险范围、材料品牌、变更调整方法、评标方法等条款。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资产处会同基建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条款内容严谨、通俗、全面。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至投标单位后,督促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做好招标答疑和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工程投标后,要严格履行学校合同、协议的审核程序,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具体,消除漏洞和表述上的误解,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施工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计价事项。
第五章 施工阶段
第十八条 基建处在施工阶段做好签证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严格工程设计变更手续,既要考虑工程上的需要,又要考虑经济上的节约。定期对工程投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造价。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投标报价的材料,由基建处提出规格档次和式样颜色等技术要求,由施工单位提供3种及以上品牌,由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调研,确定品牌和价格。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GB50500-2013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9.1节的各项规定,牵涉到价款调整,承包方需在合同价款调整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供发包人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 结算和决算阶段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对将要竣工的工程,要提前做好结算准备,安排有关单位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在结算时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并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复审程序,实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两级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监察审计处,防止出现各种过失或漏洞,确保竣工结算质量,对于有重大错误的工程结算资料退回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配合做好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及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进入结算程序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将不再受理相关的工程变更。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基建投资控制,明确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GB50500-2013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目的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内容的改变和修改,即对原设计中存在的错漏、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并把建设方要求、市场出现的新技术带来的变化落实到设计、施工中以保证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质量、投资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 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3、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指令报备
1、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必须报备,按照《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报备表》 (见附表1)的要求进行报备,由基建处组织监察审计处进行会商,并签署会商结论,有必要时邀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参加会商;最后由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审批同意。
2、30万元及以上且总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加上后续发生的变更和签证费用在内)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单项设计变更报备,需要召开党委会决策通过;如遇工程变更时间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决策通过设计变更报备,基建处与监察审计处商定方案,再向分管基本建设与监察审计校领导和校长书记口头汇报,经同意后,先实施工程设计变更,后续再在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1、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单》(见附表2,按照《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附表“C.0.2 ”格式微改),根据设计变更图纸做出设计变更预算,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认。
2、基建处和监察审计处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价格进行审核并签认。
1、设计单位出具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确认,交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2、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监察审计处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不合格要求其进行整改。
3、基建处通知监察审计处对完工后的设计变更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4、施工单位根据《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单》,编制竣工结算。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有效性。
1、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涉及到设备的选型、主要材料的更换,应在不影响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变更。
2、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最终需有设计单位出具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最终确认,设计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是指学校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已完成施工图以外或根据施工图无法计算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价格的确认,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事件或漏项所作的签认证明,不涉及原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第八条 工程签证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实事求是原则:无法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及时处理原则: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4、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5、现场跟踪原则:凡是费用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承包商应与现场监理人员及学校基建现场代表、审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察看并签认。
第九条 工程指令报备及工程指令单下发
1、施工单位一般需依据《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指令单》(见附表3)办理工程签证,牵涉到因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等原因的签证,无需工程指令。
2、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指令由基建处直接下发《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指令单》,施工单位按照指令施工并进行签证办理;或者是施工单位出具工作联系单,基建处签认。
3、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指令必须按照《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指令报备表》 (见附表4)的要求进行报备,由基建处组织监察审计处进行会商,并签署会商结论,有必要时邀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参加会商;最后由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条 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
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为:施工单位提交《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现场签证表》(见表5)——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基建处处长审核——监察审计处审核(单项工程签证达5000元及以上)——工程签证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的执行与管理
1、施工单位提交签证报告要包含签证理由、签证部位、内容、工程量和签证费用估算等。
2、工程签证,尤其是隐蔽工程的签证,基建处要通知监察审计处和跟踪审计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和签证。
3、监理单位、基建处对签证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不合格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要求施工单位每隔一个月将工程签证资料汇总,做出预算,交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要附有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六条 基建处要保留一份签证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章 变更与签证的统计与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处建立《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台账》,将变更与签证事项记入台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处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过程中的审批单等过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或跟踪审计单位组织每月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分析报告》,并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必要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
附表1: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报备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设计变更名称 | 关于实施………………工作内容的设计变更 | |
工程设计变更 估算金额 | 附估算方案 | |
设计变更内容 | 变更内容说明: (可附页,需尽量准确描述设计变更部位、原因、拟实施内容以及实施的必要性等)
学校基建现场代表: 日期: 基建处长: 日期: | |
会商 结论 | 签名: 日期: | |
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意见: 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 日期: | ||
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需要此表作为报备表,30万元及以上且总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加上后续发生的变更和签证费用在内)超过合同金额且不超过10%的设计变更报备,需附党委会议纪要。
附表2: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学校、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
由于 原因,兹提出 工程变更,请予以审批。 附件: □ 变更内容 □变更设计图 □相关会议纪要 □论证记录 □其他
变更提出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工程数量增/减 | |||||
费用增或减 | |||||
工期变化 | |||||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人(签字) | 项目监理机构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 |||
建设单位 | 基建处现场代表意见 | 基建处处长意见 | |||
监察审计处意见 | |||||
1、本表一式四份,学校、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如有不同意见,基建处组织监察审计处进行会商并填写结论,无不同意见,会商结论不用填写。
附表3: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指令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
指令事由 | ||||||||
发文部门 | 有无附件 | □有 □无 | ||||||
附件 | 类型 | |||||||
页数 | ||||||||
类型 | ||||||||
页数 | ||||||||
指令内容:(明确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标准、施工工期、质量要求,明确隐蔽工程隐蔽前的现场鉴证要求等) 基建处(公章): 现场代表: 基建处处长: 日期: 年 月 日 | ||||||||
主送部门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接收人(签收) | ||||||||
签收日期 | ||||||||
注:本表由基建处填写、各签收单位自存一份。
附表4: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基建工程指令报备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指令名称 | 关于实施………………工作内容/零星工程的工程指令 | |
工程指令估算金额 | ||
指令内容 | 工程内容说明: (可附页,需尽量准确描述工程指令原因、拟实施内容以及实施的必要性等)
基建处现场代表: 日期: 基建处长: 日期: | |
会商 结论 | 签名: 日期: | |
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意见: 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 日期: | ||
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指令需要此表作为报备表。
附表5: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现场签证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部位 | 日期 | ||||
签证分类 | □设计变更 □现场管理 □合同原因 □合同内工程量现场计量 □有工程指令的委托签证 □其他 | 对应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指令单编号 | |||
签证理由 | |||||
附件资料 | □签证依据 □原始记录 □图片 张 | ||||
签证内容:(注明工程量发生的起止时间、计量项目及工程量,如不能依据投标清单的价格或查询到定额价格的特殊项目,需报出价格,让监理单位和业主方确认,否则都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认) 承包人(章) 现场代表 项目经理 日期 | |||||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日期: | 基建处意见: 现场代表: 基建处长: 日期: | 监察审计处意见(单项工程签证达5000元及以上): 负责人: 日期: | |||
备注:一式三份,不能手写,需机打;对隐蔽工程的签证需拍下前后的照片作为佐证。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材料及设备的认质认价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考察、集体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一般应采用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或市场询价等形式确定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
第三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设备及材料;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设备及材料;
(三)按规定应由学校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因某种原因改为施工单位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
(四)学校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主要有商砼、钢筋、水泥、砂石、给水排水管、电缆电线、焊接钢管、内外墙瓷砖、地砖、屋面瓦、门、窗、桥架、开关、插座、配电箱、洁具、外墙仿石漆、干挂石材等。
第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
(一)施工单位依据第三条规定,对需要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认质认价申请表》(附件 1),同时提供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三种及以上样品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需要图纸表示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及图纸。在材料使用前 20 天报至基建处。
(二)学校考察组(由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成员组成)进行市场调查或对生产样品厂家进行考察。
(三)基建处会同考察组相关部门对材料设备进行认质认价,填写《建设工程认质认价通知单》(附件 2)。由考察组提出意见,基建处及监察审计处签章后,报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审定。
(四)通过招标竞价确定的认质认价,按照中标材料材质及价格执行。
第五条 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的考察组由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派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 3 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认质认价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基建处、监察审计处、监理及施工单位保存,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七条 申请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时,原则上要“一事一办、一项一办”,申请、审批及办理要及时,不得过期补办。未经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得结算。
第八条 基建处在工程开工前会同监察审计处,应将工程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进行汇总(注明规格型号、数量、暂定价)。
第九条 不同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在市场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后一个工程可以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时,同样填写认质认价申请表及认质认价通知单,同时将前一个工程的认质认价资料复印件作为后一个工程认质认价资料的附件备存。
第十条 严禁不经申请及审批私自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
附表 1:
建设工程认质认价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材料设 备名称 | 品牌 | 产地 | 规格型号 | 质量等级 | 数量 | 原暂定价 | 报价 | 厂家联系 电话 |
施工单 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表 2:
建设工程认质认价通知单
工程名称 | 编号 | ||||||||
施工单位 |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 | 产地 | 规格 型号 | 质量 等级 | 数量 | 原报价 | 定价 | ||
考察组意见 | 考察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基建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监察审计处意见 | (签章):年 月 日 | ||||||||
分管基建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通知书发给施工企业 3 日内无异议的视为认可。 | ||||||||
第一条 为减少项目基建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改善施工作业现场形象及环境,实现安全文明施工,达到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有法依法,有规从规,不搞主观臆断。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做好各种安全防范预案,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责任
(一)学校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学校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学校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学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基建处应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二)施工现场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四)安全用电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一)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五)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六)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八)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基建处应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六化”基本目标的贯彻落实:施工围蔽标准化;施工场地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办公室、宿舍规范化;外墙脚手架搭设安全美观化;场容、场貌整洁化。
(十)项目范围内,工程车辆禁鸣喇叭、工程车辆限速行驶,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各种天然绿地、水面。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运至指定垃圾场,不准乱倒乱卸,生产、生活废水有规则组织排放,土方砂石运输时,必须采取措施,减少上路的泥土及预防砂石撒落,落实车辆出入安全、清洁管理。基建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
(十一)施工现场主入口要求必须设置安全教育宣传栏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生活区内设置质量规范及法制知识报刊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栏标语。
(十二)施工现场实施“六牌一图”的管理。“六牌一图”的内容为:工程简介牌、组织机构牌、工程总体目标牌、安全准则牌、文明施工要求牌、消防管理制度牌、施工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戴执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戴胸卡。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场地需进行实地勘察,留出车辆进出通道(有条件的要形成循环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有专人进行管理。施工所用的材料,要码放整齐,不得侵占道路阻塞车辆通行。
(三)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有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焊工、气焊切割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探伤工、电气调试工和仪表校验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须按期复审,不得逾期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证照齐全,并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二)基建处应对施工单位的特殊工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不定期对特殊工种进行抽检,如发现施工单位有虚假上报现象,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
第十条 安全用电管理
(一)基建处电气专业工程师负责施工用电安全的跟踪管理,对各施工单位用电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建处督促各施工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并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规范(JGJ46-2005)》执行。
(三)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施工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强化安全施工,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正常及人身、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用电申报及审批流程
施工单位需要施工电源必须由电工人员书面申请,填写《施工用电申请表》(见附件1),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学校基建处电气专业工程师确认报基建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用电申报与审批流程为:施工单位电工填写施工用电申请表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电气工程师签字
基建处处长审批 执行批准的施工用电申请。
第三条 施工用电结算
施工用电每月抄表一次,经施工单位与学校双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格:按学校用电报装的市场价格执行。结算时间:该项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基建处电气工程师上报该项工程施工单位的用电数据至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从该项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施工用电管理职责
(一)学校基建处电气专业工程师负责建设施工用电及施工用电的管理,并对各施工单位用电进行监督;
(二)基建处与监理单位不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监督检查,首次检查应填写《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以后随着施工进度随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3)下达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各施工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并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规范(JGJ46-2005)》执行。
第五条 施工用电管理要求
(一)由基建处电气工程师提供施工电源点,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确定架设位置、走向、高度等。
(二)所有施工用电及危险性较大的场合所拉电线必须按规定从空中架空敷设,严禁电线顺地拖拉接电。
(三)架设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用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设施工用电线路。
(四)施工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准擅自乱接电源或进配电房接线,一经发现,学校停止供电,没收用电设备。
(五)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施工员既是施工负责人,也是安全首要负责人,因此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施工,对开挖、吊装、运输时可能碰到架空线、埋地电缆等障碍物时不准擅自处理,必须及时通知基建处电气工程师。
(六)所有的施工用电设施应有合适的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漏电保护器/接地装置的额定电流应不超过30毫安,且反应时间应小于0.1秒。严禁旁通保险丝或用普通电线代替保险丝。
(七)施工用电结束后,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基建处电气工程师停电,由原施工用电单位拆除施工用电线路,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拆除单位负责。
(八)当工作暂停或施工人员准备离开现场,或每天工作结束时,用电单位应关闭配电盘/柜的开关,确保切断施工电源。
(九)基建处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用电安全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处罚。
(十)施工用电采用电表计量,表计安装好由电气工程师及用电单位验收合格后加封条,如发现封条毁坏则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十一)施工单位受电点以下所需供电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十二)施工单位受电点以下供用电安全,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所有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安装、维修、拆除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
4、电气作业所用工具、仪表、仪器必须保证绝缘良好,并定期进行校核检测。
5、拉闸停电或合闸送电严禁口头下达,必须书面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并挂牌警示。
6、严禁带电移动用电设备或用电设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小型可移动式工具除外)。
7、电器设备用毕必须拉闸断电,工作结束锁好闸箱门。
第六条 附件记录表
附表1:《施工用电申请表》
附表2:《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表》
附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表1:
施工用电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使用单位名称: | |||||||
申请用电地点: | |||||||
申请用电时间: | |||||||
现场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用电容量(负载): 千瓦 | |||||||
用电设备名称: | |||||||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电工签字: 申请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 |||||||
施工用电登记 | 申请供电制式 | 单相 □ | 三相 □ | ||||
计量表型号规格 | 计量表底数: | ||||||
电工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审 核 意 见 | 电气工程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基建处处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验 收 | 拆除时间: 年 月 日 | 综合评价 | |||||
电气工程师验收: | □良好 □合格 □返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基建处各一份。
附表2: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表
检查时间 | 检查单位/人 | |||||||||||
检查地点 | 受检单位/负责人 | |||||||||||
资料检查 | ||||||||||||
方案 | 5台及以上设备或总容量在50k W及以上有设计并符合规范要求 | □ | 5台以下设备或总容量在50k W以下有措施 | □ | 经过 审批 | □ | ||||||
验收单 | 人员签字 | □ | 内容量化 | □ | ||||||||
测试报告 | 接地电阻至少每月测试一次。工作接地≤4Ω,重复接地≤10Ω,防雷接地≤30Ω。 | □ | ||||||||||
人员 | 电工 人,持证上岗 人。 | |||||||||||
其它问题 | ||||||||||||
现场检查 | ||||||||||||
外电防护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大于:1kV以下4m;1~10kV6m;35~110kV8m | □ | 达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悬挂警告牌。 | □ | ||||||||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大于:10kV以下1.7m;35kV,2m。 | □ | |||||||||||
接零 与接地 |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 | PE线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 | □ | ||||||||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配电箱体与PE线做电气连接。 | □ | PE线为绿/黄双色绝缘多股铜芯线。与电气设备连接线截面≥2.5mm2 | □ | |||||||||
PE线与N线不混接 | □ | PE线不少于3次重复接地 | □ | |||||||||
做防雷接地的设备,PE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10Ω。 | □ | |||||||||||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 使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 | □ |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装设漏电保护器,且参数匹配。 | □ | ||||||||
漏电保护器安装在配电箱、开关箱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 □ |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 | □ | |||||||||
电箱设置 | 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动力、照明开关箱分设。 | □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水平距离≤30m,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3m。 | □ | ||||||||
配电箱内的电器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板上 | □ | 箱体用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并防雨。箱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端子板。 | □ | |||||||||
熔断器的熔体符合规格,不用铝、铜等其它金属丝代替。 | □ | |||||||||||
照明 | 隧道、高温、潮湿等特殊场所使用规范规定的安全电压照明。 | □ | 电器、灯具的相线经过开关控制 | □ | ||||||||
架空线路 | 架空线路设在专用电杆上。线路设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 □ | ||||||||||
电缆线路 | 采用五芯电缆,埋地或沿墙壁、电杆设置,用绝缘子固定,穿越建筑物加套管。 | □ | ||||||||||
其它问题 | ||||||||||||
检查结论 | □1、通过 □2、改进 □3、整改 整改或改进内容如下: | |||||||||||
整改情况 回复 | ||||||||||||
注:1、“检查结论”栏,仅选一项并在选项的“□”内打“√”;其余栏目,在“□”内,肯定的打“√”,否定的打“×”;缺项的留空不填。
2、依据标准:《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此表一式三份,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表3: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安检第 号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日期 | ||
存在安全 隐患 | 安全隐患描述: | ||
整改要求 |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 | 项目经理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
整改验证 | 基建处、监理意见: 基建处代表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改、扩建、新建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移交,并按《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办理相关资产入库手续;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基建处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竣工验收相关规范要求要达到的条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并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学校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各方意见。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的消防、人防、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规划、节能、绿化园林、质检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基建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株洲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档案,并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条 基建处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电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株洲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规划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向市城市规划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环保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向市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 防雷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向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基建处应赴上级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总资产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移交,同时办理好相关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基建处组织,学校资产管理及使用等部门参加,并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应按工程结算额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基建处应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核对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根据保修协议,由相应责任部门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基建处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落实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根据保修协议通知相应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学校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基建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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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道职院党委与行政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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