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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03]147号

发布时间:2016-09-28作者: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咨询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根据我省实际和各有关方面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从今年11月1日起,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不得突破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计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物价检查所、省价格信息中心、省价格认证中心、省价格研究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7日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