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全校在职员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密切干群、师生关系,学校党委在充分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推进干群关系新发展,提升工作服务水平将做出新的探索。
《规定》要求,全校在职员工须做到“三要”。即要坚持和深化“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求真务实,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所在岗位工作职责;要切实改进会风会纪,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及脱离会议主题的话;要坚持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或办事人员。
《规定》明确,所有在职员工不准有下列“十个”行为:一是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是工作中刁难或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待学生及服务对象;三是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是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请假或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是借学生入党、选聘学生干部、考试、成绩评价、评定奖助学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招生、推荐就业、转专业及在其他业务工作中索取、收受学生、家长、业务单位红包、礼金;七是酒后驾车;八是教师擅自调课、缺课,上课迟到、早退,在课堂上抽烟、接打手机、利用教学电脑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九是体罚、变相体罚和歧视、讽刺、挖苦学生;十是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学校形象的行为。
《规定》指出,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部门目标管理、干部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规定》强调,全校在职员工要自觉执行规定并接受监督。纪委办(监察处)将会同组织人事处、考核办等部门负责督促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组织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撰稿:张志刚)